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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参照《物权法》出台相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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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物权法》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以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下应运而生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使人民群众生活得到了普遍改善,也迫切要求切实的保护老百姓通过辛勤劳动积累到的合法财产、保护他们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
近日,根据《物权法》中针对不动产部分所提出的法律条款内容,沈阳市房地产局也相应出台了配合《物权法》实施办法—— 《沈阳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沈阳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办法》指出,房屋权利人及原房屋权利人或者是被委托人,均可以查询与房屋权利直接相关的房屋权属原始登记的凭证;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房屋权属原始登记凭证。该《办法》的实施发挥了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了房屋交易安全,维护了房屋交易秩序,保护了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配合了《物权法》的实施。
《物权法》及《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很大程度是对市民的一个温馨提示,这不仅希望市民可以运用物权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希望此法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同时,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与激情,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沈阳市房产局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联合本报,还将陆续介绍《物权法》中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有关不动产的条款,敬请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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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晚报 发布时间:2007-11-16 访问次数:1455 关闭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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