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在建设部官方网站公布,并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据了解,此次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是以《物权法》为前提的。其中深受关注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的7件“大事”的通过人数有了变化。
【修订亮点1】
街道办成为业主大会的指导部门
修改条文:“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专家解读:这项修改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增加为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部门,是把现实中的做法固定化。
【修订亮点2】
过半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公司
修改条文:“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条文还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专家解读:对于“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新增事项,《决定》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程序。此外,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现在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而修改之前,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修订亮点3】
物业公司由管理者变成“服务员”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专家解读:虽然只是变了几个字,但意义却全然不同。这次的修改明确了物业公司的定位,就是为业主服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