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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正式批复《东北地区振兴规划》

    国务院8月2日已原则上同意了发展改革委、振兴东北办编制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昨日(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公布的批复文件中称,要努力将东北地区建设成为综合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重要经济增长区域。分析人士认为,这标志国家开发和投资的重点将正式转向东北地区,也会为东北振兴概念股带来更多的利好和无限机遇。

  2005年8月1日,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重点项目——大庆炼化公司30万吨/年聚丙烯工程挤压造粒机开车成功。图为包装生产线(2005年8月2日摄)。新华社发

  该批复文件表示,《规划》实施后要加快推进东北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把东北地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业基地,国家新型原材料和能源保障基地,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和农牧业生产基地,国家重要的技术研发与创新基地,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区。

  在振兴重化工业和装备制造业上,初稿提出研究设立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装备制造业、重要原材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技术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

  另外,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国有林区和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积极给予支持。推进完善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落实企业历史欠税的豁免政策。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

  国家政策性银行还将继续加大对东北地区的信贷支持。拟研究建立区域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再担保机构。支持国有商业银行灵活处置不良资产,并选择有条件的老工业基地城市开展不良资产处置试点。

  在增量和存量改革的基础上,综合改革还将加大扶持力度,特别是在东北地区将率先实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全额扣除办法,并提出实行再投资抵免政策,对投资东北地区的内外资企业用作再投资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此外,还编制完成了东北地区电力、农业、交通、工业、高新技术、区域创新能力建设等专项规划,引导今后东北地区产业发展。

  批复文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来源:中国证券报 实习记者 春生)

  国务院关于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批复国函〔2007〕76号

  发展改革委、振兴东北办:

  你们《关于报送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请示》(发改规划〔2007〕16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东北地区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坚持以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为动力,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将东北地区建设成为综合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重要经济增长区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业基地,国家新型原材料和能源保障基地,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和农牧业生产基地,国家重要的技术研发与创新基地,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区,实现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区域协作交流机制,推进《规划》顺利实施。要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按照平等互利、加强合作、资源优化、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东北地区与其他省(区、市)的联系和协作,着力推进东北地区经济和市场一体化,形成区域合作、互动、多赢的协调机制。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督促检查。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发展改革委、振兴东北办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适时调整《规划》内容和实施步骤,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坚定信心,再接再厉,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作新局面。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国务院

二○○七年八月二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9-24   访问次数:2532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