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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住宅税率上调至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将从2月1日起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河南省地税局昨日公布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2007年2月1日起,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的,一律改按项目进行清算或核定。

  与以往不同的是,核定征收的税率有所调整。

  新的核定征收税率,普通标准住宅为1.5%,普通标准住宅及土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3.5%,土地为5%。

  土地是指转让土地或以转让土地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应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税率。

  而现行的核定征收税率每个市地都不尽相同。郑州市当前对房地产公司按照商铺1%、住宅0.8%的核定税率征收。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07-2-3   访问次数:1552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