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速导航 |
|
|
|
郑州从六个环节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 |
|
8月8日上午9时,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郑州市物价局联合举办的“郑州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大会”在省人民会堂召开,会议公布了《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的通知》(郑房地[2006]44号),《通知》决定对郑州市房地产交易秩序进行专项整治,并对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广告发布、房地产展销活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等六个交易环节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顿规范。此次《通知》的出台是继“国六条”和九部委实施细则颁布后,郑州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首次回应新政。 预售证取得后 10日内必须卖房 以往开发商卖房子,只要拿到预售许可证,想什么时候卖自己说了算。但从今以后开发商什么时候卖房子,可由不得自己性子了! 《通知》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的属于重点整顿规范的违规行为。同时,《通知》中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非法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盘、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纵容、雇用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已售出的商品房再进行转让”等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未取得预售证 严禁发布预售广告 房地产销售中广告的发布可谓举足轻重,针对目前商品房广告市场所存在的问题,《通知》中有了明确的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的形象广告标注有售楼部地点、售楼部电话、传真、销售(代理)机构等字样;发布的广告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或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的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同时,《通知》还对房地产展销活动进行了规范,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得擅自举办房地产展销活动;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具备预(销)售条件也严禁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 规范购房合同 保证购房者的利益 《通知》中要求购房合同应使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建设厅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在与购房人订立合同之前,应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预(销)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对于虽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删除、增加条款时,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益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通知》都明确要进行重点整顿规范。 另外,《通知》还对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六类违法违规行为将被重点整顿规范】 一、商品房预售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非法销售商品房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的。 二、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 1.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未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的;网上备案系统未向购房者、咨询者主动开放或拒绝查询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盘、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纵容、雇用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已售出的商品房再进行转让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而预售商品房或变相预售商品房的; 5.经济适用房价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销售的;不执行审批价格擅自提价的;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的费用或未经批准另外收取费用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使用虚假不规范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的。 三、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的形象广告标注有售楼部地点、售楼部电话、传真、销售(代理)机构等字样的; 3.发布的广告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或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的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 4.广告发布单位未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发布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的。 四、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举办房地产展销活动的; 2.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具备预(销)售条件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的。 五、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 1.未使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建设厅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 2.在与购房人订立合同之前,未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预(销)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的; 3.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删除、增加条款时,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益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4.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1.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未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 2.经纪机构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20日内未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 3.外来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持有原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原地工商营业执照未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4.执行具体经纪业务的不是经纪人或者在合同上经纪人员未签名或代签名的; 5.经纪机构、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或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的; 6.房地产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
|
来源:东方今报 发布时间:2006-8-9 访问次数:1768 关闭本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