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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调控的根本出路在于制衡机制

  通过中央与地方政府相互关系的分析,以及地方政府双重身份导致政府权力失效的机制分析(分别见7月10日、7月17日《中国房地产报》),可见中央和地方政府自身都存在着需要从制度上不断完善以提高其调控能力的问题。造成博弈的根本原因在于房地产市场本身的机制不健全,缺乏在制度上对地方和中央政府有效的平衡和制约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市场监管权还不可能一步到位,暂时性的“越位”和“错位”在所难免。解决的办法是按照“国六条”的要求,标本兼治。
  “国六条”中制定的一系列的量化指标,如住房结构比例中的90平米以下占总面积的70%以上,就是在地方政府功能失效时的暂时“越权”。此外,它要求地方政府控制房屋拆迁的规模和进度,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明确地方政府建立廉租房制度的时间表和任务,是直接利用中央的权威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这些措施虽然是解决地方政府双重身份的利益冲突的必要手段,但它同时又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
  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博弈的根本出路是从制度上建立一个有效的、自下而上的制衡机制。从地方看,受城市住房发展影响最大、从而最有发言权的不是中央政府,而是城市居民。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由社会各界和民众都能参与管理的程序,形成一个内在的、由各方利益互相制约的决策机制和游戏规则。地方政府的官员只有对本地的选民负责时,才会积极主动地关心民生利益。按照政府通常运作的原则,政企应严格分开,政府不应直接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相对于欧美国家的地方政府,我们的地方政府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是土地的惟一供应商,因而它负有对社会、对民众更大的责任。如何使地方政府的“经营城市”和维护、增进公众利益两者协调起来,将是对政府智慧和民众参与力的一个挑战。香港政府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借鉴。
  从中央政府来看,同样有一个如何与地方政府利益协调的问题。在房地产市场中,地方政府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有效的地方利益表达渠道和机制,扩大地方政府参与中央决策的机率,实现中央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我国是一个地广人多、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国家。分权管理(即毛泽东所说的的“两个积极性”)要优越于集权管理(“一个积极性”)。从长期来看,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必然要求相应的体制改革,要求建立一个在市场经济下的利益制衡机制。在这个制度中,每个利益集团都有表达自己利益的合法渠道,都有影响政策制定的权力;各级政府的决策是社会各种力量博弈的结果,实现中央最近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发布时间:2006-7-28   访问次数:1395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