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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手整顿:房屋获得预售证后须10日内开售

  10日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
  《通知》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具体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订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发布时间:2006-7-11   访问次数:1721 关闭本页